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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达强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达强,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委会**农场**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达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达强驾驶琼CJ****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龙滚高速路口沿龙滚旅游公路往海榆东线方向行驶,至龙滚镇旅游公路2KM+830M处,追尾碰撞到由曾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曾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曾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达强弃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刘达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甲无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品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文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等;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达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达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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