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刘运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运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刘运生多次采取插片入室的手段,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多次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1352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楼**门,先在被害人汪某某客厅杂物台衣裤里盗得现金人民币660元,接着在卧室床头柜盗窃一台深蓝色OPPO手机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单元**室,盗得被害人杨某甲放在主卧室的两台黑色手机、客卧室沙发上的一台绿色华为手机)和牛仔裤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
3、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门**号**楼,盗得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卧室床头充电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560元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银色苹果6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0元。
同日,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单元**室,盗得被害人颜某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的VivoY33手机和一台红色乐视牌手机。其又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单元**楼,盗得被害人阳某某放在床头的一台粉红色OPPO手机。
4、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东边**单元**房,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855元的黑色苹果XR手机。
5、2019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刘运生窜至雨花区**区**栋**单元**室,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一台价值人民币750元的白色苹果6手机和黑色皮质钱包及现金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运生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运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运生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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