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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运能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91号 

  被告人刘运能,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镇**村**屯**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运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运能在宝安区**街道***公交站旁*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部蓝色麦威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后以人民币400元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刘运能在宝安区***路**花园东面外围墙***路边的充电桩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银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 。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运能在宝安区**街道***新村**巷**号***室被抓获,并缴获被盗的一部银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在曾某某住处缴获被盗的一部蓝色麦威酷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两部电动车;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运能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运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能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运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运能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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