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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进、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进,绰号刘掰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59********,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四川省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单元**号。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雅安地区雅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201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69********,汉族,无业,小学肄业文化,四川省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单元**楼**号。2006年因猥亵儿童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进、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刘进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东江路3号三汇市场内,趁被害人胡某某弯腰买菜苗之机,采取刘进望风、冯某某偷窃的方式将胡某某上衣口袋内约18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进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8日,冯某某被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法院判决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被告人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进、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进、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进、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进、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进、冯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换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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