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刘远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号**。200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3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9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遗漏犯罪事实,于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显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1998年5月7日因妨害公务员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远明与被告人付显峰多次在重庆市长寿区境内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在长寿区**镇**村**组**号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家地坝上的6只鸭、1只鸡,并盗走屋内的3只鹅,后销赃,所得赃款支付两人共同花费后余款由两人平分。
2.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在长寿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某家附近,盗走周某某家的4只鸭子,后销赃,所得赃款支付两人共同花费后余款由两人平分。
3.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窜在长寿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韩某某家屋前地坝,盗走韩某某家的10只鸭,后销赃,所得赃款支付两人共同花费后余款由两人平分。
4.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在长寿区**镇**村**组**号被害人晏某某家屋后,盗走晏某某家的17只鸡,后销赃,所得赃款支付两人共同花费后余款由两人平分。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远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付显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晏某某、韩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远明、被告人付显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远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缴纳罚金,则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付显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付显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缴纳罚金,则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晏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远明、付显峰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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