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远正,男, 1979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户籍地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暂住地个旧市**小区**幢**单元**号。200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5月3日减刑释放。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远正于2020年10月6日至8日期间,在个旧市**小区,以每颗人民币25元的价格,先后二次贩卖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甲,共计1.9克,得人民币490元。
被告人刘远正于2020年10月8日至12日期间,在个旧市**小区,以每颗人民币25元的价格,先后四次贩卖2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乙,共计2.66克,得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刘远正于2020年10月10日至12日期间,在个旧市新街、**小区等地,以每颗人民币25元的价格,先后二次贩卖1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彭某某、宋某某,共计1.52克,得人民币501元。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个旧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个旧市**小区**号门附近抓获被告人刘远正,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9.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毒品抽样称量笔录、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宋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刘远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正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正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鸾红
2021年2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刘远正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碟四盘、补充材料21页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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