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远清,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0********,汉族,职业高中文化,保安,四川省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段**生活区。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四川省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镇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清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远清、李某某、杨某某和龚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凤凰立交外侧工地旁公交站台处,使用甩棍、钢筋等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和捆绑,后以何某某在己方看守的工地内盗窃为由向其索要罚款。在遭到何某某拒绝后,刘远清和龚某某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当日凌晨5时过,何某某被迫支付了5,000元罚款后离开。另刘远清和龚某某还将何某某所驾驶的一辆摩托车扣留用作工地使用。上述罚款除了1,600元被刘远清转给了证人云某某外,剩余的被4人分得。
刘远清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李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4月23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而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后才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清、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清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清、李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远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远清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年1月10日
书记员 林 佳
附:
1.被告人刘远清、李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叁张、提讯证叁份、换押证叁份;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肆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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