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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远福、陈小斌等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远福,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号,住址:同上。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小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义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经预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国际商贸城公交站台由刘远福开车接应,陈小斌丢钱包,杨义平捡钱包后以同被害人张某某(男,50岁)分钱为由骗张某某上车,骗走张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8500元。

2019年12月18日,三被告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义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416

检察官助理:林丹

附:

1.被告人刘远福、陈小斌、杨义平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被告人手机3部、车牌9个扣押在案,应予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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