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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道兵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道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199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道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道兵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道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道兵在本市城区太和二幼外将被害人胡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停放于校门右侧围墙处的红色致富达牌货运电动三轮车盗走。

2020年7月15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于本市**镇**村**组胥某某处挡获被告人刘道兵。

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道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道兵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道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道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道兵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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