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道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道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道彬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街道新区大道金科二期对面人行道处,将舒某某停放的一辆粉色四季雄风牌电瓶车盗走。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刘道彬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从其家中将被盗摩托车搜得并扣押,其后返还被害人。
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鉴(2020)15号价格认定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道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道彬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道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道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道彬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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