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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道荣、罗某某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刘道荣,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庄**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道容、罗某某、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道荣以500元/天的价格邀约被告人罗某某拨打诈骗电话。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上旬,刘道荣、罗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周边无人居住的山上,以“西宁融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使用由刘道荣购买的手机及归属地为黑龙江佳木斯的电话卡拨打由刘道荣提供的客户电话,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将客服的QQ号推送给客户,由客服人员实施进一步诈骗。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涂某某加入,后三人继续实施了上述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共同实施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行为。在此期间使用号码为1774521****电话,以“西宁融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被害人王某某推送了号码为222152****,昵称为“客服555”的客服QQ。被害人王某某将其建设银行验证码告知了该客服人员后,其银行卡内的5000元现金最终被转入了黄某某账户内;

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共同实施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行为。在此期间使用了一部手机IMEI号为867568044041059的手机装入号码为1855660****的电话卡拨打了被害人李某某14769222812的电话,并向其推送了号码为293669****的客服QQ。李某某在告知客服人员银行验证码后,其银行卡内的4000元现金最终被转入高某某账户内。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涂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道荣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涂某某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罪犯档案、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000元,被告人涂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00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道荣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道荣、涂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道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被告人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124

                                  

附件:1.被告人刘道荣、罗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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