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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遗虎诈骗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刘遗虎,绰号“原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遗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全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全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了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农村房屋的普查登记,以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明确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刘遗虎明知政府部门严禁村民私自建房的情况下,在**村*组其父亲建的房子边上加建291.4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并与刘某甲、蓝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五人合伙,购买了他人土地建起一栋922.58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刘遗虎在该栋房屋中分得291.44平方米房屋面积。2007年至2010年,政府相关部门对**村进行拆迁,刘遗虎将在其父亲房子处违章加建的291.41平方米房屋挂名到蓝某乙名义进行拆迁,并获得拆迁款及相应面积的返迁房,价值合计794366元;将与刘某甲、蓝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五人合伙违章建造中个人分得的29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刘某某名义进行拆迁,并通过相关部门对返迁房指标进行回购,骗取拆迁款、过渡费、回购款合计990241元,以上二项骗取国家款项及房屋价值共计1784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赣州人民政府第46号令、归案情况说明、拆迁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蓝某乙、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遗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遗虎为获得拆迁补偿款,在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个人私自建房的情况下,违章建房,并申报拆迁,共骗取巨额政府补偿款和返迁房,价值人民币1784607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遗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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