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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邵辉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刘邵辉,男,199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社区居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邵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邵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海城金街、奉节县鱼复街道夔门印象等地先后8次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名义盗取查某某、刘某甲等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元,具体如下:

1. 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海城金街“婆子妈”餐厅内与被害人查某某等人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查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查某某的红色VIVO X23型号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2. 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夔门印象“大河肥肠鱼”餐馆内和被害人帅某某等人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帅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帅某某的红色VIVO牌U1型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3.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夔门印象“小刘烧烤店”内和被害人蔡某甲等人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蔡某甲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蔡某甲的白色iphoneXR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4. 2020年5月19日21时,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少陵路“虾皇蟹后”餐馆内和被害人刘某乙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刘某乙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灰色OPPO-R11S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

5.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夔门印象“双喜堂”火锅店内和被害人李某某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金色华为畅想8PLUS手机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6. 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江国际C区6栋岗亭里,以借用被害人蔡某乙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蔡某乙的浅蓝色VIVO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7.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不夜城宝塔茶楼和被害人刘某甲喝茶,喝茶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刘某甲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刘某甲的深蓝色VIVO X21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收集价值人民币800元。

8.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邵辉在奉节县鱼复街道碧海皇宫旁的“宾传鲜菜火锅”和被害人曾某丙吃饭,吃饭过程中以借用被害人曾某丙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被害人曾某丙的粉白色VIVO X27手机秘密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6月3日19时许,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环彬白帝天下河边将被告人刘邵辉抓获归案,被告人刘邵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明细、手机发票、手机盒信息、手机购买凭证、手机串号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说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蔡某乙、曾某丙、蔡某甲、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邵辉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及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邵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邵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邵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邵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邵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刘邵辉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黄鹏宇

2020918

附:

    1.被告人刘邵辉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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