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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金二盗窃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金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住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茶场自建房。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金二先后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附近、宣州区西林办事处丹桂园小区附近等地,多次从路边车内、电信营业厅窃取财物,涉案价值共计103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莲塘铺中心村17号附近,窃取被害人雷某某放置于此的电焊机一台、黑色电线一圈。

2.2019年11月20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林河畔小区幼儿园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张某某苏AK****号黑色尼桑天籁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100元。

3.2020年1月6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达小区E22栋西侧门面房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程某某皖PB****号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挎包一只。

4.2020年1月20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丹桂园小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杨某某苏AE****白色名爵MG5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黑色奥康背包一只(价值90元),包内有白色华为牌蓝牙耳机一副(价值367元)。

5.2020年2月28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宣州区万宇新城售楼部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先后将被害人高某某P7****号金色荣威350轿车、被害人浦某某皖PQ****号红色别克轿车、被害人罗某某皖PL****白色本田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其中,在高某某、罗某某的车内未窃得财物,在浦某某的车内窃得硬盒中华香烟5包(价值225元)。

6.2020年3月9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177号开发区电信营业厅,徒手掰开门把手进入店内后剪断监控录像线,将摆放在玻璃展示柜内OPPO Reno2 Z手机一部(价值2167元)、OPPO A8手机一部(价值1081元)、华为麦芒8手机一部(价值1205元)、荣耀20青春版手机一部(价值1653元)、VIVO Y93s手机一部(价值1063元)共计五部手机窃走。

7.2020年3月11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钢材城南出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石某某皖P9****号宝马X6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蓝色兰博基尼牌手包一只(价值234元),包内有现金1200元。

8.2010年3月14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锦湖好易购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梁某某皖P9Y552号白色荣威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橙色女式挎包一只(91元),包内有纪梵希牌口红一只(价值232元)、迪奥牌口红一只(价值161元)、MAC牌口红一只(价值101元)和阿玛尼牌气垫粉底一个(价值366元)。

9.2020年3月31日凌晨,刘金二至宣城市宣州区古泉街道九其路口附近,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皖PX****号江淮瑞风S3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咖色挎包一只(价值3元),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5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刘金二在其住处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茶场附近被抓获。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金二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金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金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二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二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二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他人财物受损,可以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立夏

检察官助理:刘亚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金二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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