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刘金全,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1********,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金全在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西路79号“1绿鲜”蔬菜店内,趁被害人秦某某买菜不备之时,将秦某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苹果XS手机(经鉴定,价值3583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13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金全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全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