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金刚,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2011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金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刘金刚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烤肉店门前,因在店内与邻桌就餐人员被害人赵某某一同饮酒时产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中刘金刚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赵某某,致赵某某腹部、臀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臀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刘金刚于2019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匕首照片、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院通知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解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金刚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金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金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刚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刘金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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