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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金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刘金,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建材市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坑**号)。 被告人刘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在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建材市场**幢**室房间内,因怀疑其妻子被害人陈某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产生杀害陈某某之念。后被告人刘金采用水果刀划刺陈某某的头部、颈部、手部等部位,欲将陈某某杀死。在被告人刘金误认为陈某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逃离现场。陈某某经他人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果刀1把等物证;

2. 病史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甲、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金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刘金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金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金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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