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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金斗、杨明林抢劫、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刘金斗,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刘金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盗窃,于2010年1月2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金斗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4日并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明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明林曾因犯侮辱罪,于1984年因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因两次脱逃被加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明林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4日并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立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县**镇**庄**号。被告人蒋立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徐州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立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3日并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永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永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永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蒋立友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永生、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陈永生、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预谋盗窃后,交叉结伙,在安徽省砀山县、萧县、沛县河口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 后将赃物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陈永生、张某甲,被告人陈永生、张某甲明知上述物品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刘金斗参与盗窃作案12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6935元、被告人杨明林参与盗窃作案3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454元、被告人蒋立友参与盗窃作案7起,合计价值人民币21657元、被告人陈永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1160元、被告人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到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齐某某家,盗窃山羊5只(价值人民币5700元),后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永生,陈永生明知该山羊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2019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到安徽省砀山县西南门镇黄某某家,盗窃绵羊2只(价值人民币3060元),后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永生,陈永生在明知该绵羊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3.2019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到安徽省砀山县西南门镇李某甲家,盗窃山羊8只(价值人民币7600元),后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在明知该山羊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4.2019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杨明林到安徽省萧县杨楼镇纵某某家,盗窃黄豆300公斤(价值人民币1140元)、家犬1只(价值人民币770元)、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54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454元。

5.2019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到丰县范楼镇周某某家,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455元),后销售给程言银。

6.2019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至丰县范楼镇李某乙家,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488元),后销售给程言银。

7.2019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蒋立友到丰县范楼镇包某某家,盗窃山羊2只(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永生,陈永生在明知该山羊系被盗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8.201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斗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徐某甲家,盗窃小麦500公斤(价值人民币1200元)、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420元)、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68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303元。

9.2019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到沛县河口镇燕湾村李某丙家卧室内,盗窃太空被1床、鸭绒被1床、四件套床上用品1套、女士假发套1个。

10.2019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到沛县河口镇常庄村徐某乙家,盗窃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到沛县敬安镇吴某某家,盗窃山羊5只,价值人民币6975元。

12.2019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金斗到丰县梁寨镇张某乙家,盗窃山羊6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在明知该山羊系被盗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包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陈永生、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一段等。

二、抢劫

2019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到沛县河口镇燕湾村,进入李某丁家院内盗窃鸡肉、鱼肉、羊腿等物品并转移至院外,后再次进入李某丁家中准备盗窃牛肉的过程中,李某丁回家进入院内发现被告人杨明林,后杨明林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丁打倒在地,造成其面部受伤。刘金斗在听到殴打声音后随即打开大门喊杨明林一起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李某丁家的鸡肉、鱼、羊腿等物品(合计人民币655元)拿走。经法医鉴定,李某丁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顶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发1顶;

2.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沛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丁陈述;

4.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一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被告人陈永生、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立友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永生、张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交叉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陈永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刘金斗、杨明林、蒋立友、陈永生现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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