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金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3年4月24日因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荣市街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金旺以“不用去学习,就能办下驾驶证”为由,通过王某某分别骗取张某甲、李某甲各3020元。通过弓某某骗取刘某甲4800元、边某某7200元、赵某某7100元、李某乙7200元、刘某乙4200元、冷某某1700元、李某丙1700元、都某某6300元、张某乙7500元、张 某丙5000元、张某丁4800元。骗取弓某某等三人19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金旺实施诈骗行为14起,共计人民币82,540元。
经侦查,2019年12月17日15时,被告人刘金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荣市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松雷商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工作人员解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代办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书、收据、出所登记表等材料;
2.证人弓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刘某甲、边某某、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金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金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金旺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云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刘金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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