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金根,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根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2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刘金根和宣恩籍人赵某某在安徽省郎溪县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赵某某于2018年底返回宣恩县沙道沟镇,并在该集镇好宜多超市工作,后与超市老板吴某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5日,为挽回婚姻,刘金根从南京市来到宣恩县沙道沟镇劝说赵某某,赵某某拒绝复合,后二人商议一起回安徽省郎溪县办理离婚。当日19时许,赵某某回其母亲胡某某家收拾行李后与刘金根一起入住沙道沟镇武哥宾馆304房间,入住后刘金根仍劝说赵某某,试图挽回婚姻,但赵某某一直与吴某某微信聊天,刘金根气愤遂将赵某某手机砸碎。尔后,吴某某安排某某某、张某某前往武哥宾馆接赵某某返回超市工作,刘金根误以为两人系受吴某某和赵某某指使来找麻烦,遂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右手持刀捅刺赵某某胸背部数刀,致其倒地死亡。刘金根见赵某某倒地,遂持水果刀捅刺自己胸部、割伤左手腕,企图自杀。案发后,刘金根被送医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衣服、裤子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治疗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宣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宣公(刑)鉴(病)字〔2020〕2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261号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20〕199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电)字〔2020〕03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鄂宜昌优抚医院鉴〔2020〕精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事成超市桥东店监控视频、松坪安置小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金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钘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金根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5张、U盘1个。
3.物证匕首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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