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金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2019年12月3日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航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金航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薛某某,后发展成男女朋友。2019年10月26日,两人因琐事分手,被告人刘金航多次找被害人薛某某要求复合未果。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金航为了见面时能控制被害人薛某某,通过“饿了么”APP平台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同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金航在微信上要求薛某某支付3000元作为其恋爱期间花费的补偿,但未果。同日21时许,被告人刘金航持水果刀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温州大学校园内守候,待薛某某和同学唐某某出现后,被告人刘金航持水果刀从后顶住薛某某脖子,并挟持薛某某和唐某某一起步行至学校操场后的一花坛边。在操场花坛边,经被害人唐某某质问,被告人刘金航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持刀扎中薛某某腿部一刀,以此胁迫唐某某脱光上衣及脱下裤子。期间,被害人唐某某在联系筹钱支付赎金过程中趁机报警。被告人刘金航发现民警时,随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薛某某的左胸、腹部等部位共计25刀,后被民警制止并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膈肌破裂,腹腔积血,胃大弯、小肠贯通伤,伴有系膜活动性出血,血气胸,乳腺损伤,行膈肌破损修补、胃穿孔修补、小肠穿孔修补、肠系膜破损修补、腹腔冲洗引流等手术治疗,现体表遗有累计70.5cm原始缝合创及16.2cm手术缝合创,该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手机、外套、鞋子;
2.书证: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金航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精神医学诊断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素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金航现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
2.鉴定文书1份、补充材料11页、光盘4个。
3.证人名单1份、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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