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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銮州受贿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銮州,曾用名刘銮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灵璧县**局工作人员,曾任灵璧县**中心**,灵璧**有限公司**、**,灵璧县**有限公司**,灵璧县**公司**、**。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銮州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銮州在担任灵璧县**中心**及灵璧县**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挂牌出让、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銮州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銮州利用担任灵璧县**中心**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3万元

1.收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某278万元。

2015年,在时任灵璧县**中心*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陈某某挂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K34地块安置房土建工程。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希望刘銮州以后还能继续帮自己承揽工程,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某根据刘銮州的要求,于2015年12月底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好处费100万元;于2017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好处费138万元;于2018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好处费20万元,合计258万元。

2016年8月,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陈某某挂靠**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了JG3地块土建工程。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希望刘銮州以后还能继续帮自己承揽工程,陈某某根据刘銮州的要求,于2019年3月在灵璧**售楼部将20万元好处费交给刘銮州的儿子刘某甲。

2.收受**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2017年,**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甲在灵璧县物色合适地块,准备从事房地产开发,并由张某甲具体负责。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张某甲最终竞拍K31地块。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拉近和他之间的关系,希望以后还能继续获得他的帮助,张某甲根据刘銮州的要求,安排公司申某某于2017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50万元。

3.收受灵璧县**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28.8万元。

2013年上半年,王某甲以安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乡**村建设美好乡村项目。为了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用地的环节上,能够获得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王某甲邀请其出资100万元入股该项目。2013年5月,被告人刘銮州安排杨某某出资100万元入股该项目。为了感谢刘銮州帮助自己入股该项目及协调办理汽车施救服务收费许可提供的帮助,杨某某将入股收益中28.8万元送给刘銮州。

4.收受个体户邱某某20万元。

2017年,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个体户邱某某介绍李某甲带队承揽了灵璧县**小区二期土建工程,并从李某甲处获得40万元好处费。为感谢刘銮州的帮助,并希望以后还能获得其关照,根据刘銮州的要求,邱某某于2017年10月,在自己家中将现金10万元好处费交给刘銮州儿子刘某甲;于2017年11月,在自己家中将现金10万元好处费交给刘某甲。

5.收受丁某某10万元。

2015年4月,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丁某某介绍个体施工队负责人王某乙承揽了安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K12地块三栋安置房土建工程,丁某某从王某乙处获得好处费30万元。为感谢刘銮州的帮助,丁某某于2016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10万元。

6.收受彭某某10万元。

2016年,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个体户彭某某介绍河北人刘某乙带队承揽了灵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K12地块一栋安置房土建工程,彭某某从该公司李某乙处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同时,彭某某与刘銮州的儿子刘某甲合伙开办装修公司后,刘銮州多次介绍装修工程给彭某某。为了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维持和刘銮州的良好关系,彭某某于2016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10万元。

7.收受安徽**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某10万元。

2017年初,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某获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王某丙承揽的村村通道路工程混凝土代加工项目。为感谢刘銮州的帮助,并希望和刘銮州搞好关系,以后可以获得更多混凝土供应或代加工项目,韩某某于2017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10万元。

8.收受个体融资中介芮某某9.5万元。

2014年6月,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个体融资中介芮某某为**置业有限公司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芮某某从**置业获得60万元好处费。为感谢刘銮州的帮助,芮某某于2014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7万元。次年贷款到期后,在刘銮州的帮助下,芮某某为**置业办理了续贷业务,并从该公司获得5万元好处费。为感谢刘銮州的帮助,芮某某于2015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銮州2.5万元。

9.收受宿州市**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丁5万元。

2016年,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宿州市**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丁从承建商陈某某承揽到了K34地块安置房门窗工程。为了感谢刘銮州的帮助,并希望刘銮州能再协调陈某某将灵璧**门窗工程交给自己,李某丁与妻子刘某丙于2017年12月的一天,送给刘銮州5万元现金。

10.收受安徽省**饮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丁2万元。

2012年上半年,在刘被告人銮州的帮助下,安徽省**饮品有限公司在**镇**村工业园区的土地成功挂牌出让,并由该公司顺利拍下。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丁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

11.收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解某某2万元。

2013年上半年,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解某某承揽到了灵璧县**小区一期外墙脚手架工程。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希望维持和刘銮州的关系,能继续为自己介绍工程,解某某于2013年11月的一天,在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

12.收受灵璧县**制粉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0.5万元。

2015年,灵璧县**制粉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希望为公司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准备了相关材料。找被告人刘銮州帮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某乙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

13.收受原安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某某0.5万元。

2011年初,原安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许某某,并缴清了**中央广场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了县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出具相关材料,能加快后续手续办理,并希望以后在灵璧县从事房地产开发时得到被告人刘銮州的照顾,该公司许某某于2011年1月,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

14.收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0.5万元超市购物卡。

2017年4月,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拍得灵璧K15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一期。为了感谢被告人刘銮州顺利将一期地块挂牌出让,并希望刘銮州能帮忙能将二期14亩左右土地尽快挂牌出让,该公司助理郑某某于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刘銮州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为了刘銮州能帮忙能将二期14亩左右土地尽快挂牌出让,郑某某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銮州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15.收受安徽灵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5万元超市购物卡。

2013年初,灵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拍K18一期地块。为了让被告人刘銮州能提供照顾,加快土地挂牌出让工作进度,使公司能早点进场施工、加快资金回笼进度,时任安徽灵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刘某丁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16.收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0.5万元超市购物卡。

**置业长期在灵璧县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先后拍得灵璧K32、K33、K34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等房地产项目。为了获得被告人刘銮州职权范围内的照顾,并希望长久地维持好双方之间的良好关系,该公司郭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于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17.收受时任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0.5万元超市购物卡。

2016年4月,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帮助下,安徽**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拍得JG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向刘銮州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工程推进过程中能继续获得其的帮助,时任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在被告人刘銮州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二)利用担任灵璧县**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万元

18.收受灵璧县**服务区承建商王某戊2万元。

2017年,王某戊垫资承建灵璧县**服务区工程,灵璧县**公司是业主单位之一。为了让被告人刘銮州能尽快拨付工程款,王某戊于2019年10月的一天,在灵璧县开发区**饭店院内,以“刘銮州儿子结婚出礼”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刘銮州2万元现金。

19.收受**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某某0.5万元超市购物卡。

2017年5月,**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S201灵城至固镇段改建工程一标段,并缴纳了1000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工程业主单位是县交投公司。为了让被告人刘銮州能尽快拨付该公司履约保证金,并希望在以后工程款拨付时能得到刘銮州的帮助,**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刘銮州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被告人刘銮州于2020年4月24日接纪委监委电话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銮州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銮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銮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銮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銮州接监委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銮州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銮州羁押于灵璧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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