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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鑫、黄虎耽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黄虎耽,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因吸毒,于2014年1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鑫,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虎耽、刘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虎耽、刘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刘鑫驾驶红色富路牌川CS****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虎耽至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花园一期圆通门市口,由黄虎耽盗走圆通公司停在门市口人行道上的车牌号为渝A9****金杯车上的电瓶,之后由刘鑫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虎耽一起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蓝光COCO一期一家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鑫驾驶红色富路牌川CS****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虎耽至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公墓附近,由黄虎耽盗走周某甲停放在莲花公墓附近路边的一辆银白色车牌号为渝B7****的面包车上的电瓶,之后由刘鑫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虎耽一起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蓝光COCO一期一家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

2020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鑫驾驶红色富路牌川CS****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虎耽至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东海星洲路边,由黄虎耽盗走唐某某停放的红色富路三轮车上的电瓶,之后由刘鑫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虎耽一起到涂山镇大石坝加油站附近一游摊进行销赃。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民警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单元**号刘鑫家中,将刘鑫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黄虎耽家中,将黄虎耽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虎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虎耽、刘鑫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虎耽、刘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虎耽、被告人刘鑫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虎耽、刘鑫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虎耽、刘鑫均曾经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虎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虎耽、刘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虎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鑫、黄虎耽均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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