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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鑫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刘鑫,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95********,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解回。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鑫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刘鑫经预谋后,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温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温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家中的一部vivo手机及装有500余元现金的裤子一并盗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误以为被发现遂将装有现金的裤子丢弃,后又将被盗手机归还至被害人家门口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鑫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鑫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鑫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1年2月5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壹份;

4.被告人刘鑫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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