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刘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鑫路过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门市部时,趁被害人阳某某在沙发上睡觉之际,将阳某某放置于该门市部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 S7手机盗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76.23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刘鑫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并在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盗手机发票及盒子;
2.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鑫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鑫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鑫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帆
检察官助理 涂青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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