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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钦圆盗窃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15号

被告人刘钦圆,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3422221982********,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安徽省萧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3日被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钦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钦圆在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北区南门东侧,盗窃一辆红色两轮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749元。

2、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钦圆在淮北市相山区中医院大门口西侧徽香昱原餐车西侧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一辆红色两轮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32元。现此辆电动车已被拆解,拆解后的车体已发还失主。

3、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钦圆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与抗战路交口西北角“马利新旧货大全”店门前附近,盗窃一辆黑灰色两轮森野牌雷霆王款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038元。

4、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钦圆在淮北市濉溪县淮海路“福瑞银饰”店门口附近,盗窃一辆香槟色两轮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44元。现此辆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5、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钦圆在淮北市濉溪县金利大厦附近,盗窃一辆黑白相间的两轮爱骑易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03元。现此辆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刘钦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钦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钦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钦圆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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