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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钧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刘钧,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181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刘钧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钧在本市润州区多家店铺实施盗窃,共作案3次,盗窃现金及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2265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钧在本市润州区**路**号“**”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钧在本市润州区**居**栋**门面房“**饭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3.2020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钧在本市润州区**村“**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45元、云烟牌软壳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钧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30元,云烟牌软壳香烟9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香烟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宇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钧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刘钧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6.案发地监控等视听资料;7.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钧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钧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钧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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