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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锐盗窃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锐趁四周无人之机,通过爬围墙潜入被害人邓某某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铁**村**的自建板房内,使用自带的美工刀,将该房屋屋外电表至屋内电箱的四条6平方毫米规格的电线偷走,每条长约20米,然后带离到附近进行剥皮取铜线,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刘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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