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刘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锐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中国石油便利店,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20张2元面值和10张5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
2.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锐在重庆市南岸区柏子桥加油站便利店,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店内5元和10元面额的刮刮乐彩票若干张,价值约170元,后刘锐将盗得的彩票全部刮完,兑换约90元。
3.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石门加油站便利店,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店内170张2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后刘锐将彩票全部刮完,兑换约160元钱。
4.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锐在重庆市渝北区时光城若家便利店,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店内65张5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20张10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锐再次进入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石门加油站便利店时被该店店员挡获,并通知公安干警赶至现场抓获刘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部分刮刮乐彩票已发还时光城若家便利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刘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附:
1.被告人刘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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