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锡军,男性,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无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海,男性,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无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锡军、王玉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锡军伙同王玉海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新东部市场**号“兰州**物流有限公司”门口,盗窃一包托运货物(价值人民币12031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刘锡军伙同王玉海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兰州**有限公司”门口,盗窃一包托运货物(价值人民币3349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刘锡军伙同王玉海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兰州**快运”门口,盗窃一包托运货物(价值人民币15339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及破案经过、销售清单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和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锡军、王玉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兰城价认字(2019)445号、兰城价认字(2019)443号、兰城价认字(2019)4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锡军、王玉海伙同一起多次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3071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锡军、王玉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雪彦
书记员:刘彩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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