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锡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锡真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锡真为了防盗陆续在凯里市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根钢管及射钉弹,又通过互联网购买套筒、退弹器、击针限位销、活塞杆、撞针、定位销等配件后,在其位于凯里市**镇**村**组的家中非法制造枪支。案发后,民警依法从刘锡真的家中缴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58颗。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锡真非法制造的射钉枪具有枪支属性,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锡真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辨认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锡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锡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锡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 李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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