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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锦华、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651号

被告人刘锦华,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寿宁县**镇**村**村**号。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7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2010年7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新建县**镇**村**村**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东明县**乡**村**村**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问某甲,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乡**村**组**号。2006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起,被告人李某甲在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旁矮房内,伙同被告人刘锦华、张某某等人开设游戏机房。通过放置“聚宝盆”八联机、“鳄鱼公园”八联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7台共计56个机位,供不特定的赌博人员赌博,从中牟利。并雇佣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并领取高额工资。

2019年2月20日20时30分许,涉赌人员卢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涉案游戏机房内赌博时,卢某某及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8,800元、查获并扣押账本、游戏机等物。经查,该游戏机房营业期间的赌资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2019年6月26日始作如实供述。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问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刘锦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问某甲、刘锦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同案关系人卞某某、李某乙、问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锦华等人在涉案场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雇佣卞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工作。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人李某甲的情况。

4.参赌人员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涉案赌场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七台八联机均具有退分功能,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赌博机、赌资账本等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刷POS机收取的赌资情况。

8.相关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及支付宝二维码收取的赌资情况。

9.账本记录,证实现场查获的账本记录了涉案赌场每日收支情况。

10.相关微信截图、手机通讯录截图、工作情况,证实相关涉案人员的微信账号、工作群及聊天内容。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民警叶肇顺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上述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的身份情况。

1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刘锦华、张某某、问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刑满释放日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锦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问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玉兰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锦华、李某甲、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问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扣押的账本、赌博机、移动电话、赌资等款物。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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