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刘锦庭,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二人醉酒步行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欣荣宏广场“夜猫”酒吧门口时,被告人刘锦庭无故用脚踢了被害人马某某,推撞路人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黎某某遂上前与被告人刘锦庭理论,过程中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采取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陶某甲、陶某乙殴打致伤。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开示,其两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锦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事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锦庭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骆婉如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锦庭、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2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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