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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长久、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长久,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5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园**巷**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长久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网上通过微信组建团队,自己任团总队长,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为团队长。刘长久以国家发放粮食补助、疫情补助项目、生活补助项目需缴纳2元、10元、32元不等的手续费为名,骗取受害群众在微信群中报单并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294554.5元。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刘长久团队中的团队长,负责项目推广、报单、统计工作,共计报单人民币1327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报单表、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白某某、刘某乙、龚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原某某、薛某某、李某乙、钱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吴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等的供述;5.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刘长久诈骗数额巨大,王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诈骗多人,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长久、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长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长久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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