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长云,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18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寻衅滋事,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于2020年2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长云醉酒后步行至黄骅市财神庙村一家棋牌室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无故将姜某某左胳膊捅伤。
2.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长云在黄骅市财神庙村一家棋牌室内闲玩,见到马某某来到后心生不快并催促马某某马上离开,马某某未回应,刘长云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向马某某捅刺,后被周围人拉开,马某某未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黄骅市公安局管制刀具鉴定表、刀具照片、户籍信息;3.证人曹某某、孙某某、刘长云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长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长云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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