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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长喜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65号

被告人刘长喜,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深圳市宝安区。2001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长喜从深圳市龙岗区草铺站搭乘地铁,后到了福田站换乘地铁11号线,当列车行驶至南山区南山地铁站时,刘长喜看见被害人陈某某背着黑色双肩包上车,便走到陈某某左后侧,用手伸入被害人背包内盗窃走一个钱包(内有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现金613元)。当天9时10分许,刘长喜在南山区后海地铁站下车并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将刘长喜抓获,并在该地缴获涉案钱包(内有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及现金613元。上述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因未有财产损失,愿意对刘长喜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图片说明书,谅解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长喜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长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长喜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刘长喜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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