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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长林贩卖毒品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长林,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赵某某在大庆**村向被告人刘长林购买冰毒约0.5克,用于个人吸食,赵某某用微信给刘长林转账1000元。

2019年8月3日宋某某在兰西县**向被告人刘长林购买冰毒2小袋约0.6克用于个人吸食,宋某某用微信给刘长林转账1200元。2019年9月2日宋某某用微信给刘长林转账1500元再次购买冰毒,但尚未交易刘长林即被抓获。

2019年6月张某某在大庆东风新村向被告人刘长林购买冰毒一小袋约0.3克用于个人吸食,张某某向刘长林支付现金人民币600元。2019年7月张某某在哈大高速公路口附近向刘长林购买冰毒约0.6克用于个人吸食,张某某向刘长林支付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刘长林从成都携带冰毒47.96克及吸毒贩毒工具至哈市火车站即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黄色茶袋袋装白色晶体冰毒、微型电子称、红色信封、自封口塑料袋、类似瓶盖、电熨板、塑料壶、橡胶吸管、吸管、吸嘴;

2、书证兰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吸毒检验书、微信截图、刘长林被抓现场照片;

3、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刘长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林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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