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长永盗窃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长永,绰号“永疤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2月22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长永与柳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在搭乘桃林至临湘的客车时,在刘长永的掩护下,柳某某将车上乘客王某某的钱包盗走,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时被客车司机发现,被告人刘长永下车后不久,被客车司机找到并追回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钱包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长永与柳某某合谋后,在搭乘大坝至临湘的客车时,在刘长永的掩护下,柳某某将车上乘客贺某某的一部蓝色OPPOX7手机盗走。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被盗挎包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长永的供述和辩解;5.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永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长永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立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长永现被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