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长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路**段**号**号,住盐亭县**镇**道**小区**栋**单元**楼**号。2010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1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庄**号,现住四川省盐亭县**镇**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道**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胡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江、潘某某、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胡明、董某某、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长江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0日下午,刘长江驾驶其川B0****小型汽车在盐亭县**镇**道县肿瘤医院外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小包,获取毒资500元。
2、2019年6月11日下午,刘长江驾驶其川B0****小型汽车在盐亭县**镇**道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获取毒资200元。
3、2019年6月11日晚上,刘长江在盐亭县**镇**道**楼**楼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小包,获取毒资500元。
4、2019年6月12日早上,刘长江在其居住的盐亭县**镇**小区石梯处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小包,获取毒资500元。
5、2019年6月12日下上午,刘长江在盐亭县**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其驾驶的川B0****小型汽车上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小包,获取毒资800元。
6、2019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郑某某受董某某委托购买毒品冰毒,郑某某向刘长江微信转账300元后,刘长江将300元的冰毒装在一烟盒内并放在其停放于盐亭县**镇**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川B0****小型汽车轮胎下面,董某某委托刘某某、赵某某将毒品拿走。
7、2019年6月9日,刘长江在其盐亭县**镇**小区的家中,向郑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郑某某给刘长江支付了300元的现金。
8、2019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董某某再次委托郑某某帮忙购买400元的毒品冰毒,郑某某便联系刘长江购买,刘长江将400元的冰毒放在盐亭县**镇**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厕的窗台上,由董某某委托的刘某某、赵某某将毒品拿走,郑某某向刘长江支付毒资400元。
9、2019年6月12日早上,刘长江在其居住的盐亭县**镇**小区家中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冰毒,获取毒资100元。
201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盐亭县公安局禁毒干警在抓获刘长江时从其人身扣押了1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3g,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0日下午,潘某某受孙胡明的委托在刘长江处购买了500元毒品冰毒后,将冰毒送到了孙胡明位于盐亭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孙胡明给潘某某支付毒资375元。
2、2019年6月11日下午,潘某某受孙胡明的委托在刘长江处购买了200元毒品冰毒后,将冰毒送到了孙胡明家中,孙胡明给潘某某支付了210元毒资。
3、2019年6月11日晚上9时许,潘某某将从刘长江处购买的毒品冰毒贩卖了孙胡明1小包,并送到孙胡明家中,孙胡明给潘某某支付了195元毒资。
4、2019年6月11日晚11时许,潘某某又贩卖毒品冰毒300元给孙胡明,并将冰毒送到了孙胡明家中,孙胡明给潘某某支付了310元毒资。
2019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盐亭县公安局禁毒干警在抓获潘某某时从其人身扣押了8小包白色晶体,净重2.63g,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9日,郑某某受董某某的委托在刘长江家中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后,郑某某驾车将该冰毒送到盐亭县**镇场镇,交给了董某某,董某某给郑某某拿了400元现金。
2、2019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郑某某再次受董某某的委托帮忙购买400元的毒品冰毒,并收到董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郑某某便联系刘长江购买,刘长江将400元的冰毒放在盐亭县**镇**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厕的窗台上,由董某某委托刘某某、赵某某将毒品拿走。
郑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禁毒干警抓获了一名涉嫌容留他人贩毒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孙胡明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0日,孙胡明在潘某某处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冰毒,当潘某某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将冰毒送到其位于盐亭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后,与潘某某一道共同吸食了部分冰毒。
2、2019年6月10日下午5时后,吸毒人员姜某某来到孙胡明家中,孙胡明又与姜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潘某某将孙胡明购买的200元毒品冰毒送到其家后,孙胡明又与潘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30日晚上及6月1日上午,董某某先后两次容留郑某某在其妹夫卢某某位于盐亭县**镇**加油站旁的住处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董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赵某某在其妹夫卢某某位于盐亭县**镇**加油站旁的住处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左某某在其二哥位于盐亭县**镇**村**组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赵某某及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左某某在其二哥位于盐亭县**镇**村**组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赵某某及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刘长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孙胡明1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本次犯罪又系未被判决的漏罪,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1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左某某1年内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学远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长江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胡明现在广元监狱服刑;
被告人潘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9265****;
被告人郑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9000****;
被告人董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7823****;
被告人左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9576****。
_2.案卷材料5册、光碟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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