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刘长海,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街**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号)。被告人刘长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7年12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3年9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1年11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长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长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海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长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长海,听取了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长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刘长海在本市**街*甲宠物店内,虚构仪征市审批局行政区执法办需要采购宠物用品,开发票先垫付税金为由,多次共计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9364元。
2.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长海在本市**路*乙宠物店内,虚构仪征市审批局行政区执法办需要采购宠物用品,自己要钱买香烟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长海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长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长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长海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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