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长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案发前无业。因吸毒,于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2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扒窃,于2007年8月7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合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长虎于2018年11月25日下午5时许在重庆市合川区宝龙小区旁的戴斯酒店附近街边,从一名“王某某”的中年男子处购买了3200元现金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刘长虎购得毒品后回到武胜县**镇**巷其家中,并将毒品藏于其卧室床下,11月25日晚和12月12日凌晨独自烫吸少许冰毒和麻古。 12月12日9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刘长虎卧室检查时,刘长虎因害怕,将毒品扔于窗外,被民警当场查获冰毒一块、冰毒一包、麻古一瓶。2018年12月25日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对刘长虎持有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的称重结果合计为14.3292克;2018年12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长虎持有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鉴定结果为: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5月初,被告人刘长虎在使用其前妻蒋某某所用的1562659****电话号码时,先后将快递公司寄递给蒋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二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590650********、62590750********)冒领后,未告知且未交给蒋某某。并于2018年5月底,通过朋友庞某某冒充蒋某某用电话将卡号为62590650********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激活,并于2018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通过取现、网上购物等方式消费,供自己挥霍使用78308.89元。
2018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长虎在登陆之前蒋某某用1562659****这个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时,发现微信里有平安银行的公众号,遂在手机上通过网上以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五张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15508********、62215504********、29980000********、62215509********、62215513********)。收到信用卡后,再通过朋友庞某某冒充蒋某某用电话将五张平安银行信用卡激活,并于2018年5月20日至6月初通过取现、网上购物等方式消费,供自己挥霍使用 11950.73元。
2018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长虎在登陆之前蒋某某用1562659****这个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时,通过交通银行的公众号,在手机上通过网上以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二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分别为55285305********、62225205********),后通过朋友庞某某冒充蒋某某用电话激活时,没有激活成功。
2018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长虎使用1562659****电话号码,冒用蒋某某的身份信息,利用手机在网上向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款1800元,供自己挥霍使用,且不归还。
2018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长虎在重庆市合川区**宾馆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涉案信用卡部分已起获;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长虎被民警在四川省武胜县**镇**巷**栋**单元**楼**号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虎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长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长虎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长虎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补充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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