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闽北,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区**座**单元。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6月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2013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一区**座**单元。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闽北、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闽北因怀疑2019年9月2日被害人江某某、江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在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207-1b 116号店里赌博“出老千”(诈赌),便让谢某某(绰号“高弟”)去叫被害人江某某及张某某2019年9月3日到其店里打牌。2019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闽北告诉被告人高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江某某、小云“出老千”的事情。14时57分许,被害人江某某和张某某进店之后,被告人刘闽北胁迫江某某和张某某二人进入棋牌室,不让江某某、张某某离开。随后被告人刘闽北伙同林某某、陈某乙殴打被害人江某某,并进行了搜身,被告人高某某则是与刘闽北配合用言语让江某某承认前日赌博赢了人民币3.2万元系因为“出老千”,让江某某、张某某退钱了事。被害人江某某被迫承认“出老千”,并同意退钱。16时22分许,张某某给被告人刘闽北的妻子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万元后才得以脱身。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谢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闽北、高某某、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4619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谢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被害人江某某、被告人刘闽北、高某某、同案人陈某甲出具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闽北、高某某为索取赌债非法殴打、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闽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琴
检察官助理 方念念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闽北、高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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