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花园**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2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阳来到福清市龙江街道**村**号被害人邓某某住处,入户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条重56.29克的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无法估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139元。
得逞后,被告人刘阳于同日15时许,将盗来的上述黄金项链、戒指拿到同案人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金银首饰加工店变卖;同案人翁某某以每克人民币29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黄金首饰。2019年11月1日,同案人翁某某将上述黄金首饰以每克人民币340.5元的价格卖与莆田市荔城区**镇**珠宝店,同日下午,上述黄金项链、戒指被转卖至一金器店,后被熔化。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阳在福清市音西街道** KTV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同案人翁某某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票据、照片、银行交易明细、送货单照片、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阳及同案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财物达人民币191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阳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268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监控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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