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刘陈,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陈谎称公司有刷保险单返利的活动、谎称自己有汽车美容店可以进行花呗套现、谎称支付宝需要走流水解封等,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周某甲等9名被害人共计27.88万元,所骗取的钱财已用于还贷款、日常消费和网上赌博。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刘陈以花呗被封需要走流水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2.2020年1月,刘陈在万州宠物猫狗领养的QQ群里发布了花呗套现的信息,被害人周某甲加其微信,刘陈谎称自己开有一家汽车美容店可以花呗套现,并通过发身份证、过期营业执照照片骗取周某甲信任,骗取了周某甲2万元。
3.2020年2月,刘陈在重庆欣万奇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工作时认识了客户魏某某,刘陈谎称公司有刷保险单返利的活动,骗取了魏某某妻子陈某某5000元。立案前,刘陈已全额返还了被害人陈某某。
4.2020年2月,刘陈谎称公司有刷保险单返利的活动,骗取了陈某某的朋友熊某甲1.5万元。立案前,刘陈已全额返还了被害人熊某甲。
5.2020年2月,刘陈在“南溪交流群”微信群里发布了公司刷保险单返利10%的消息,被害人周某乙加其微信,其通过发身份证、过期营业执照照片骗取周某乙信任,骗取了周某乙共计1万元。
6.2020年2月,刘陈在“南溪交流群”微信群里发布了公司刷保险单返利10%的消息,被害人柳某某加其微信,其通过发身份证、过期营业执照照片骗取柳某某信任后,骗取了柳某某共计5000元。案发后,刘陈退还了柳某某1000元。
7.2020年2月,刘陈在“南溪交流群”微信群里发布了公司刷保险单返利10%的消息,被害人余某某加其微信,其通过发身份证、过期营业执照照片骗取余某某信任后,骗取了余某某共计1.2万元。
8.2020年2月2日至20日,刘陈以公司刷保险单可以返利10%、走流水才能解封支付宝返钱等理由诱骗朋友熊某乙多次转账,骗取了熊某乙共计14.77万元。案发后,刘陈退还了熊某乙5000元。
9.2020年2月6日至25日,刘陈以公司刷流水单可以返利、走流水才能解封支付宝返钱等理由诱骗同学唐某某多次转账,骗取了唐某某共计6.11万元。案发后,刘陈退还了唐某某3500元。
被告人刘陈于2020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刘陈已取得被害人唐某某和熊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熊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陈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刘陈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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