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雄,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8********,土家族,初中肄业,长沙**科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6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长沙**科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雄、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雄、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雄伙与被告人田某某经预谋筹划后来到本市区**街道**小区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位于**栋**单元**楼**房的被害人黄某乙家中无人之后,由田某某负责望风,刘雄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采用锡纸技术开锁的方式,将其房门打开,刘雄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之后二人被旁边居民发现并当场抓获,从二人身上查获开锁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雄、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雄、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二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刘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雄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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