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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雄伟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雄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1********,汉族,专科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雄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刘雄伟与其妹夫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抓扯并扭打起来,刘雄伟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王某某杀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雄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雄伟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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