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刘雄在陈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龙兴街46号的超市内,以购买办席用品为由,趁陈某某不注意,将其存放在门市内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该包内有人民币8605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雄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雄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宋兴辉
检察官助理:张越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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