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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雅玲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7] 1629号

被告人刘雅玲,女,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安县人,住福建省南安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凤翔县人,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南安县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南安县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83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雅玲、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丁、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24日、9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同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雅玲在福建省晋江市租赁专门的办公场地,并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等人冒用广州市卡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进微信群、加微信好友等方式扩大宣传渠道,使用虚假“话术”虚构其销售的“办卡王一体机”具有银行内部办卡通道,不管黑户、白户均能办理高额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等事实,以3180元至3380元每台的价格出售不具有上述宣传功能的“办卡王一体机”。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于2016年11月份左右加入该团伙,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于2017年2月份加入该团伙,上述人员在刘雅玲的安排下使用虚假“话术”在微信上推销“办卡王一体机”,收取被害人定金后,由刘雅玲联系上家发货,每销售成功一台上述人员可获取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提成收入和相应奖励。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左右加入该团伙,在刘雅玲的安排下从事“办卡王一体机”的售后工作,拖延被害人发现被骗时间,直至案发每月领取 4000元左右的固定工资。刘雅玲则全面负责联系进货、发货、与快递公司对账收取货款以及统计业务员业绩和发放工资提成等。

经查,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5月案发,该团伙以上述方式累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等400余名被害人共计113.7万余元。其中,刘某甲共计骗取100余名被害人29.5万余元资金;王某某共计骗取100余名被害人29.9万余元资金;刘某乙共计骗取90余名被害人24.4万余元资金;刘某丙共计骗取60余名被害人19.6万余元资金;刘某丁共计骗取10余名被害人3.4万余元资金。

2017年5月18日13时许,刘雅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福建省晋江市迎宾路瑞景香榭花都6栋1301室被抓获归案;刘某丁、王某某在晋江市御龙湾湖心岛2楼4701室被抓获归案;同日18时许,刘某丙在福建省德化县泉州工艺美术学院附近被抓获归案。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话术文本、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雅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勘验笔录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电子台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其中刘雅玲、陈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姗   

 2017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雅玲、刘某丙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刘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刘某丁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材料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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