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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雅辉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516号

被告人刘雅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晨、黄艺威,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雅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刘雅辉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陈某甲、陈某乙(该两人另案处理)的名义在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13号3楼成立东莞绿梵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梵公司),聘请被告人左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接收货款、公司日常开支,聘请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客户、洽谈合同;聘请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及杨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售后经理、发货,负责客户发货、售后纠纷处理等;聘请被告人王某某为公司司机,负责接送客户参观、取款。

绿梵公司首先在互联网上发布电动车代理的广告,再由周某某(另案处理)等公司客服以优惠条件诱骗被害人到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13号3楼实地考察。被害人在绿梵公司实地考察过程中,由刘某乙等公司业务经理负责洽谈,刘某乙等人采用了电动车单价低于市场价格200-300元和公司补贴货款1万起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确定电动车的型号和数量并缴纳货款和签订合同,甚至还由王某某等公司司机带领被害人去到本市横沥镇飞雁达公司、本市黄江镇集源公司实地考察,让王某某谎称该两个电动工厂是绿梵公司的生产的车间来进一步迷惑被害人。如被害人对货款、合同条款有异议,刘某乙等人就以合同格式写法因公司规定不能更改,并保证会以被害人确定的型号和数量发货等理由来打消被害人的疑虑。被害人缴纳货款时,绿梵公司提供陈某甲的私人账号给被害人,被害人对私人账号有疑虑的,公司财务左某某就拿出以东莞绿梵实业有限公司名称的兴业银行POS机(实际上也是陈某甲私人账号绑定)给被害人刷卡缴纳货款,缴纳货款后左某某就写一张收到投资款的收据给被害人,故意将货款写为投资款。绿梵公司在收到被害人的货款后,由王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刘雅辉的个人账户里面,随后刘雅辉将资金158万转移到其妻子的祖母丁某某的银行账号上。

绿梵公司在发货时,汪某某、余某某等人不按照之前和被害人约定的型号和数量发货,只按照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发极少数量的货,甚至根本不发货。被害人收到部分电动车后发现数量不对,于是打电话给刘某乙等公司业务经理进行咨询,刘某乙等人以发货问题由绿梵公司的售后经理负责,将被害人的咨询问题推给售后经理,随后被害人联系张某甲等公司售后经理,张某甲等人就以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市场价格和数量来发货的理由搪塞被害人,让被害人再交货款才能发货。一部分被害人在得到张某甲等人的答复后,亲自赶到绿梵公司做进一步的沟通,张某甲、汪某某等人就以合同签订的是投资款不是货款为由答复被害人,更有以解除合同的形式进一步加剧被害人的损失。

至今,共有蔡某某等41人报案被骗,涉案金额约216万元。破案后,公安人员从刘雅辉亲属处已起获涉案赃款133.5万元;在绿梵公司扣押电动车135台、电脑12台等物品;在左某某、张某甲、汪某某等人出扣押U盘、笔记本、现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邓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录音资料等书证,被告人刘雅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雅辉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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