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雍正(外号“刘波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友源(外号“赵老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市**区**镇**组。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雍正、赵友源抢夺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赵友源、刘雍正经商策后,由赵友源驾驶一辆悬挂粤A牌的豪豹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刘雍正去到**县**镇里**中心市场**号**大厦门前,见到被害人李某某佩戴黄金项链在该处装货,遂由赵友源驾驶摩托车从被害人身后靠近,由刘雍正伸手夺取被害人脖子上的一条足金9999项链(价值人民币20432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以人民币18750元的价格将上述项链卖给**市**金银回收店,其中刘雍正分得人民币8706元,赵友源分得人民币10044元。随后,**市**金银回收店又将上述项链卖至**城区**珠宝店。
同年7月6日,公安民警在**市**镇**路将刘雍正抓获,并于次日在**市**镇**路**号将赵友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事后,赵友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100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雍正、赵友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当场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雍正、赵友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刘雍正、赵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雍正、赵友源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 郑智惠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雍正、赵友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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